时间:2022-01-27 点击: 次 发布者:金雷 - 小 + 大
黑龙江安达市公安局检察院办案不公,致使孤儿寡母无法生存挥泪上访,公理何在? 我叫金雷,是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我爱人张遵利(已去世)于2017年干建筑工程,留下很多外债,位于安达市悦达小区11一5号商服楼也被债权人骗走,我和我儿子现已无法生存,万般无奈,只好进京上访! 2017年2月份因张遵利干工程资金不足。找到张运河(早年在安达市开游戏厅,其社会关系复杂)借款,张遵利通过张运河,韩洪涛认识张运江(张运河的亲哥哥,是安达市最早最大最豪华的永利歌厅老板,其社会关系复杂,背景深厚),张遵利向张运江借款,张运江说我这也没钱,我帮你找一个贷款人吧,后来张运江找来于波,张遵利向于波借款45万元,于2017年2月6日当天达成协议。张遵利把位于安达市悦达小区11-5号商服楼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于波。 协议达成当天,张遵利从银行支出45,000元,作为先行给付于波2月份3月份的利息。张遵利从2017年4月份继续每月支付利息22,500元给于波。于2019年初,于波声称房子卖了,原因是张遵利还不上利息。 张遵利当时只同意把商服楼更名过户给出借人于波。不允许更名过户给其他人,更不允许出卖给其他人,当借款还清于波后,于波再把悦达小区11一5号商服楼更名过户给张遵利。后来在我和亲友们多方打探下,才知道此商服楼在2017年2月6日借款当天就给卖掉了,张遵利却毫不知情。张运江和于波把商服楼卖给了冯国芹,并且当天在开发商发票底联儿更名过了户。这是彻头彻尾的套路贷。张运江和于波涉嫌恶意侵占与诈骗罪。 张遵利同意把商服楼更名过户是作为抵押,不是买卖关系,如果是买卖关系,张遵利还用还利息吗?既然张运江和于波在2017年2月6日借款当天把房子就给卖掉,张遵利等于没有借于波的钱,商服楼既然给卖了,应该扣除已剩余的本金225,000元,把多余的房款(据买房人说,此商服楼花了90多万)还给张遵利,不应该产生任何利息。张运江也不应该给付于波每月2分利息,张遵利是5分高利息借款,说法不一,是在说谎。张运江和于波合谋把张遵利的抵押商服楼卖掉,并且收10个月的利息,张遵利共还利息款225,000元。在10个月以后,于波说不付利息把商服楼给卖掉了。其实商服楼早在2017年2月6日借款当天就给卖掉了,这不是有预谋的犯罪吗? 我于2021年7月6日到安达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安达市公安局于2021年8月4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没有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和内容,只是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 期间有一次我去安达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一位警察对我说,你把剩余的钱还了,楼房就给你。警察明明知道张遵利去世后,有很多外债,我哪有钱还?再说他们把我家商服楼卖了90多万元,张遵利借了45万元,我家的商服楼在借款当天就给卖掉了,于波收到了卖房款,等于张遵利没有借于波的钱,而且于波应把多余的差价还给张遵利。警察这么说,不是明显的偏向不公吗? 2021年8月末,我又到安达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2021年12月31日,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不予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安达市公安局和安达市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推诿塞责,只看问题的表象,不深入的调查取证,人云亦云。只听一面之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知是装糊涂?还是偏袒?并且证人都是直系亲友,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中说,张遵利借款时,于波收取砍头利息4.5万元,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是错误的。张遵利于2017年2月6日取款45,000元,是给于波2017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的砍头利息,从还款记录中就可以看出,张遵利是从2017年4月份开始继续还8个月的利息。借款后张遵利两个月没有还利息,那么这两个月的利息就是他们拿走的砍头息4.5万元。张运江和于波在借款当日2017年2月6号把悦达小区11-5号商服就过户给冯国芹,有票据为证这是事实,证人证言是不可信的,是无效的。既然11一5号商服是用作抵押物,张遵利还不上借款利息,应该到法院起诉公开拍卖,或者张遵利和于波共同商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买卖商服楼。基于上述事实,张运江和于波是有预谋的犯罪。 我希望新闻网络媒体给予舆论监督,公开报道,维护法律的尊严,给予违法犯罪的张运江和于波绳之以法,对安达市公安局与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不作为给予追责,还事实真相,讨回对我的公道!如果我说的不是事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诉人:金雷 身份证号码:23230219790621**** 2021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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