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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擅自出售儿子房产,法院判决出售行为无效

时间:2016-08-23    点击: 次    发布者:何欣 - 小 + 大

离异夫妻共同出资为十岁儿子购房

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邹女士与丈夫翟先生离异后,夫妇二人共同出资为尚未成年的儿子小明买了一套房,并将房屋落在小明的名下。然而购房两年后,翟先生未征得妻儿的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邹女士得知后,以小明的名义将前夫告上法院。房山法院审理后,判决翟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邹女士与翟先生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明。2013年1月,邹女士夫妇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二人为了儿子的将来考虑,于2014年共同出资为当时年仅10岁的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小明的名字,双方还协议约定二人均不得出售该房产。然而今年3月,翟先生却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及车库出售给他人。邹女士认为前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利,便以儿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系小明所有。面对妻儿的指责,翟先生辩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小明的名字,但是房子是他出资的,所有权理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女士与翟先生当年购买房屋的时候将房产登记在小明名下,视为将房屋的所有权赠送给小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小明由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翟先生虽然是小明的父亲并出资购房,但在未与小明的法定代理人邹女士商量、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属于原告的财产,损害了小明的权益,故判决翟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以孩子名义买房有风险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一定风险。

首先,作为没有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以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给孩子买房的房款需要一次性付清。第二,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即使该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但法律上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第三,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父母不能有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出卖或抵押等行为。孩子成年后对房子进行出售或抵押处理,父母也无权干涉。最后,即使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父母也无法收回房屋。因为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另外,如果父母是为了逃避债务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赠与,债权人如果知道具体情况,有可能让孩子卷入民事纠纷,更严重的还会牵连受到刑事处罚。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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