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0 点击: 次 发布者:袁亹 - 小 + 大
2015年7月25日,儋州本地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儋州2栋楼被依法拆迁,建设北路基本实现贯通》。该新闻称,儋州市那大城区建设北路是20年前已规划好的市政道路,至今还有一段200余米断头路尚未开通,该路段密集无序,卫生环境极差。那大镇与市派驻专项工作组组成的工作组经认定2栋5层楼手续不全,多次派人员深入户主家做工作,但两户主依然拒绝签订协议。对此,市国土局、住建局及那大镇等部门单位依法组织执法人员,于7月23日拆除了2栋5层楼建筑,建设北路基本实现贯通。 从以上新闻内容分析,是因为那大镇政府为贯通建设北路,户主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2栋5层楼手续不全为由,组织执法人员拆除了2栋5层楼建筑。 当时的儋州市那大镇政府(事实上是儋州市政府)组织公安民警、武装警察、社会人员到现场断水、铡电、撬门,对阻止强制拆迁者,采取喷辣椒水等措施铐上警车,无论是老年人、中年人、还是孩子,都被带走。到目前为止,被软禁、拘留人数共计114人次,居民身份证被没收,8岁男孩无家可归、无书可读,张家18岁的花季少女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后,因被无故拘留10天落下巨大心理恐惧症而拒绝接受大学教育。 城市建设本应是一件好事,市民们在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理应支持公共事业建设。被拆迁户为什么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户主不支持公共事业,还是拆迁不属公共事业范畴?是他们法制意识淡薄,还是基层干部不依法依规办事?事实如下:
镇政府、村委会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村委会制定拆迁奖励办法, 却在市政府批复“此件不公开”之前 2015年2月16日,那大镇政府出台了一份《那府字〔2015〕5号》文件,称那大建设北路是一条二十一年前已规划好的市政道路,南接人民大道、北连中兴大街,至今还有一段长206米的断头路尚未开通,为了顺利推动断头路开通的各项工作,经镇党委会议讨论,同意那恁村委会负责建设北路的拆迁安置工作,制定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并依照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2015年3月18日,那大镇政府、那恁村委会出台了一份《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奖励办法》。 2015年3月26日,那恁村委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儋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海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儋州市实际情况,并经拆迁改造范围三分之二以上户主同意,特制定《那大建设北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第八条明确规定“拆迁奖励另制定办法”。事实上,《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奖励办法》已于2015年3月18日制定。 《关于那大镇政府批准启动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请示》,于2015年5月18日儋州市政府才作出《关于同意那大镇启动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批复》,且注明“此件不公开”。
拆迁奖励协议、安置表、明细表、情况表, 单位(村委会)尚未签字、盖章
《拆迁奖励协议》,甲方那恁村委会,乙方被拆迁户王盛伟。只有乙方签字摁手印,没有甲方签字或盖章。 《宅基地安置表》,由单位那恁村委会2015年5月4日制定,既没有单位公章,也没有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人、制表人签字,只有户主王盛伟签字摁印确认。 《那大建设北路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明细表》,由单位那恁村委会2015年5月4日制定,既没有单位公章,也没有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人签字,只有制表人潘锡广签字、户主王盛伟签字摁手印确认。 《拆迁情况表》,由单位那恁村委会2015年5月4日制作,有单位负责人张庆放、分管领导王瑞和、复核人张庆力和梁永顺、制表人潘锡广签字,也有户主王盛伟签字摁印确认,却没有单位那恁村委会公章。 拆迁组副组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直系亲属领拆迁奖励款 超规定近1倍,还有超规定领款8.5倍
《那府办字〔2015〕11号(关于成立建设北路拆迁安置指导小组的通知)》,副组长张庆放(那恁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建设北路拆迁安置指导小组成员之一,在儋州市建设北路项目用地被拆迁户补偿安置明细表上,张庆放家里有10个户主。 即:妻子余秀群,领拆迁奖励款7.3666万元;大哥张庆豪,领款7.3666万元;侄儿张学汉,领款7.3666万元;三哥张庆军,领款7.3666万元,四哥张庆将,领款7.3666万元;大侄儿张学兵,领款1.5593万元;二侄儿张学法,领款3.1332万元;三侄儿张学帅,领款1.4207万元;侄女张春颜,领款2.5377万元;侄女张春变,领款2.4240万元。 根据《那大建设北路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奖励办法》(2015.03.18)规定:“在2015年3月19日起至4月4日止,自行拆迁的,人民大道临街铺面的每户给予2.5万元奖励,临街铺面以外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 就按最高标准每户给予2.5万元奖励计算,10户×2.5万元=25万元,实际领款共计47.9079万元-25万元=多领款22.9079万元,超规定领款近1倍。 户主张永江,也按最高标准给予2.5万元奖励,建设北路项目用地被拆迁户补偿安置明细表上显示23.8169万元-2.5万元=多领款21.3619万元,超规定领款8.5倍。 户主张永志,仍按最高标准给予2.5万元奖励,建设北路项目用地被拆迁户补偿安置明细表上显示23.1116万元-2.5万元=20.6116万元,超规定应领款8.2倍。该户因上访未领此款。 应安置宅基地面积共计450.83㎡,实际计划安置250㎡, 还剩200.83㎡不知去向
2015年7月23日被强拆的2栋5层楼建筑户主张永江、张永志,其实还有张日会、张永增、张美娟。 《拆迁表》显示,被拆迁5户宅基地面积共计450.83㎡。 其中,张永江小街面积133.98㎡+空地折小街面积2.13㎡=136.11㎡;张永志小街面积133.98㎡。 张日会小街面积69.17㎡;张永增小街面积36.5㎡+空地折小街面积37.75㎡=74.25㎡;张美娟小街面积37.32㎡。 从2015年12月22日那恁村委会治保主任李忠要求张永增签字的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看到,张永增等5户应安置宅基地面积共计450.83㎡,然而在建设北路拆迁计划安置宅基地公布表显示的面积又是433.36㎡。计划安置面积只有250㎡,还剩200.83㎡不知去向。 强制断水、铡电、撬门,阻止拆迁并上访的,被关押共计114人次, 居民身份证被没收
那大镇政府与儋州市派驻专项工作组组成的工作组所认定的张永江、张永志共同修建的2栋5层楼手续不全,多次派人员深入户主家做工作,但依然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5年7月22日中午,市国土局、住建局及那大镇等部门,就组织公安民警、武装警察、社会人员到现场断水、铡电、撬门,对阻止强拆者,采取喷辣椒水等措施铐上警车,无论是老年人、中年人、还是孩子,都被带走。 “从2015年7月22日至今为止,我们一家男女老少被软禁、拘留人数共计114人次。”张永增说。 张永增说:“2015年9月2日晚上11点,儋州市解放派出所所长曾国彪带队把我从广州抓回来,关在西联招待所三天,还派人24小时看守。曾国彪借故要看我的身份证,给他后至今都没有还给我。快到两年时间了,我不能乘坐汽车、动车、轮船、飞机,住宾馆还必须到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 “9月3日上午7点左右,那大镇政府工作人员、那恁村委会干部到我们家里来,叫不要离开家门,即使出去办点事,也被问去哪里,干什么事。”张永增的妻子黄社勤说。
8岁男孩无家可归、无书可读,18岁女孩收到大学 录取通知书却因被拘留无心上学 张永志说:“2015年7月22日那天,断水、铡电的人把我按倒地,被警察锁上手铐,带离现场。家里面所有东西被丢出家门。” “之后,我们再也没有家了,一家4口人,吃住在大哥大嫂家里,因为没有户口簿,女孩张蓉蓉(化名)停学一年后,是儋州市政法委副书记陈焕乙送去报了名才上学。8岁男孩张圣(化名)至今无书可读。”张永志说。 张永增的女儿张萍(化名),报考的是旅游管理专业,本科上线被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录取,因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一家人上访被软禁、拘留共计114人次,心理蒙上一层阴影,也无心上学。
本网发稿前,那大镇党委书记黎秀全(纪委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陈焕乙在场)已向被强拆户家人表态,及时落实孩子上学问题,尽快了解反映情况,并给予处理结果。 (作者/袁亹)
专家评论: 看到以上作者记录下的儋州市那大镇政府的拆迁行为,本人很感愤怒,为什么中国的某些地方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疯狂拆迁而不顾民众的起码权利呢?难道真的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吗?事实上,除了有钱能使鬼推磨外,还有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基本现状在无形地发挥作用。对照以上记录事实,本人认为儋州市政府及其下属的那大镇政府、其他部门的作为至少有以下违法违纪表现: 一是非法行使征地拆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儋州市那大镇政府是无权行使征地拆迁权的,即使那大镇政府是儋州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也应依据征收条例第一条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那大镇政府是否做到了依法公平公正补偿呢?此外,征收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儋州市政府及其下属的那大镇政府是否依法办理了?我相信无论是儋州市政府还是那大镇政府均没有底气敢公开声称自己是依法的。 二是非法调动公安武警力量。一个镇政府凭啥能调动公安武警力量呢?公安力量用于依法维护社会治安、查处刑事犯罪,一个镇政府凭啥能调动公安力量用于征地拆迁呢?即使是儋州市政府也无权调动公安力量用于征地拆迁。那么,一个镇政府更无权调动武警力量,根据我国武装力量调遣规定:军队调遣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能派遣,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并经中央军委同意,才能调遣。武警部队显然属军队系列,那大镇政府有什么情况需要调动军队平定动乱呢?一个镇级人民政府就可以调动武警力量,这是违背我国宪法及军队调遣条例规定的,是极其严重的违宪行为和越权行为,儋州市人民政府也无权行使调动武警的职权。 三是野蛮拆迁,粗暴行政。一个镇政府动不动就组织上百几百人的队伍野蛮拆迁,关人,拘押人,打人,损毁他人合法财物,这样的地方政府与文革的打砸抢行为有何区别?这样的行政力量与野蛮势力有何差异?这样的行政是依法的吗?是理性的吗?可以说,这种作为是野蛮的,粗俗的,与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其中非法拘禁、侵入他人住宅、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尤其是某派出所所长带队关押、软禁他人的行为显然系非法拘禁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是非法扣证行为系滥用职权,甚至触犯刑法。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派出所所长带队关押、软禁他人,没收他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行为,显然系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直接导致张姓公民二年多时间无法正常出行,导致八岁的男孩无法接受义务教育,也导致花季少女无法接受大学教育,其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违法乃至犯罪责任。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自然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带头违法,执法犯法,仗权违法,却得不到法律的追究,那么必然形成一个法外的特权阶级和特权集团,他们视法律为儿戏,玩法于股掌之中,老百姓的权益将化为泡沫和幻影,弱势群体将成为新的被奴役阶级和被压迫人群。 (评论人:廖曜中,湖南省衡阳市司法局原副局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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